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资委)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。中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,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,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国家在节能减排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,以支持和推动绿色能源的使用和环境保护。其中包括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,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保护环境,促进可持续发展,自1998年起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于1988年起实施,旨在防治大气污染,保障公众健康,推动生态文明建设。
政策与文件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减排法》《节能减排“十四五”规划》等相关政策和规划文件。这些文件明确了节能减排的目标、任务和实施措施,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了指导。 法律法规:在法律层面,修订了《节约能源法》和《环境保护法》等重要法律,这些法律对于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。
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,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。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发挥舆论监督作用。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,加强节能管理,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,降低能源消耗。
1998年11月19日,国务院发布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3号),规定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,并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符合相关要求。 1999年2月11日,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出台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》。
1、1998年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)开始实施,标志着中国节能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阶段。
2、法律依据:《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》 第五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,应当指定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,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工会议制度。日常工作,由节能管理机构负责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重点耗能厅、局和地、市,应当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,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。
3、《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》:2006年3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,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。共6章32条。分别对节能管理、合理使用能源、节能技术进步、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,它是河南省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。
4、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,特制定本条例。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,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