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、公共垃圾处理、沼气综合开发利用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、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,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推广绿色能源,如风能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,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。加强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,严格控制工业排放和生活排放的污染物。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,旨在推动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,促进经济结构的绿色转型,保护生态环境,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对新能源车船,免征车船税;对节能汽车,减半征收车船税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。
国家在节能减排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,以支持和推动绿色能源的使用和环境保护。其中包括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,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保护环境,促进可持续发展,自1998年起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于1988年起实施,旨在防治大气污染,保障公众健康,推动生态文明建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