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(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)

时间:2024-07-10
 

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

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,起草地方性法规,制定环境保护政策,监督国家环保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。 制定并监督环境保护规划,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减排目标的落实。

浙江省的环境保护与水资源管理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。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水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污染控制,包括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,并监督其实施。同时,他们负责发布水环境信息,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。省水利厅则侧重于水资源保护,负责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,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。

此外,环境保护厅将环境保护的事务性工作,如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技术支持、信息化建设、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执行以及环境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,移交给专门的事业单位,以确保这些专业领域的高效运作。

五)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。对水体、大气、土壤、噪声、光、固体废物、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,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。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、区域污染防治工作,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,指导、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。

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
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海洋、放射性、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,不适用本办法。

第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(以下称排污单位),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排放设施、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、数量、浓度,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。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,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和其他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、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,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及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,适用本办法。

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,并及时报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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